律师观点分析
XXXXX公司与江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802民初438号
原告:XXXXX公司,住所地安庆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672XXXX1943(1-1),
负责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原告XXXXX公司与被告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XXX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5元,减半收取1132.5元,由原告XXXXX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
代理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