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充分利用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主体的法律规定,获得一审胜诉:
1、全国上下进行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有章可循,不容随意调整和创设规则。
(农经发[2015]2号)《农业部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三、进一步把握政策原则。(一)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是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要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
国发(1995)7号《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相关土地政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调整承包地。《物权法》第17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这些都为我们的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了法律和政策支撑,不容随意调整和创设规则。
2、北大底村委会应以法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为高XX户进行承包地的确权登记,而不能借确权之机减少其家庭承包地。
农民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其安身立命的根本,其权利性质属于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做为用益物权已经列入了《物权法》,充分体现了对权利人的保护。
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主体是家庭、是农户,是农村土地经营的基本单位,家庭承包经营权是一项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财产权利。只要农户在、家庭在,承包经营的主体就在,发包方就无权收回和调整家庭承包地。高XX户的家庭承包地尚在承包期内并且明确约定30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