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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1、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2019年11月11日 | 发布者:田拥军 | 点击:44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述:2015年11月29日王某某1向王某某借款10万元,王某某1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王某某人民币拾万元整,利息共计3000元整,期限3月,于2016年3月1日前归还”。落款由王某某1签字...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5年11月29日王某某1向王某某借款10万元,王某某1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王某某人民币拾万元整,利息共计3000元整,期限3月,于2016年3月1日前归还”。落款由王某某1签字。当日王某某1从王某某账户取款10万元存入刘子梅账户。借款到期后王某某1未偿还借款,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另查明,王某某1与高某2010年7月22日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借条、支款条、结婚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1借款100000元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借款金额可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答辩的权利,判决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故应由被告王某某1、高某承担偿还责任。关于借款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的利息无效”。本案借贷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符合法律规定,利息自原告借款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1、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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