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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正确行使

发布者:王胜利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367人看过

股东代表诉讼的正确行使

在有限公司中,股东、公司高管和公司三者之间有时会存在利益冲突,有人把股东之争比作蚂蚁斗大象。事实上也是如此,当公司的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关联交易人等其他公司外部人员侵害,而公司又怠于或拒绝追究侵权人责任时,往往会使公司和股东的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我国《公司法》规定,具备法定资格的一个或多个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侵害公司权益者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为“蚁象之争”增添不少看点。

但是股东要想援引representative suit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按照法定程序。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股东怎样代替公司起诉赔偿,维护自己及股东的利益吧。

第一,起诉原告需要是符合条件的公司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并非只要是公司的股东,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不同的国家对该制度有不同的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我国要求作为原告的股东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二、怠于行使诉讼权利

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其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不采取诉讼手段进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受损失之情形。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可能发生股东代表诉讼。这是股东行使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

而怠于行使的情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或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拒绝提起诉讼;一种情况是董事会或董事、监事会或监事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法院判决结果直接由company承担。股东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资格、权利和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都直接归结于公司承担,这是股东代位诉讼最典型的特征,这说明股东只是代表诉讼的过程而已。

无论是为了自己利益直接起诉,还是为公司利益代表公司提出股东代表诉讼,最终目的是为了公司、社团或全体股东、全体社团成员的利益,但间接也维护了该股东或该社团成员的自身权益。所以,作为股东,当有不法行为侵害公司或自身利益的时候,正确使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不失为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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