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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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0日|分类:法律顾问 |759人看过

1. 丧偶儿媳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不能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案例要旨:丧偶儿媳不仅仅要尽赡养义务,而是要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不能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涉案被继承人生前曾起诉多名子女请求赡养,足以证明涉案丧偶儿媳并未对两位老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因此不能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2.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婆婆的一次性抚恤金享有份额分配权利案例要旨:涉案儿媳在其丈夫去世后便承担起照顾婆婆的生活起居,婆婆去世后,操办丧事,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从权利义务等角度综合考量,确认丧偶儿媳对案涉婆婆的抚恤金享有份额分配权,也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

3. 丧偶儿媳偶尔探视和陪护公婆的,不能确定其对公婆遗产享有继承权

案例要旨: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涉案遗嘱为夫妻共同订立,处理的系其夫妻共同财产,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应当按照遗嘱内容继承遗产;丧偶儿媳在丈夫去世后再婚出国,只是在回国和公婆生病期间探视和陪护,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因此,不能确定其对公婆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4. 丧偶儿媳与公婆共同生活、照料长达十几年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案例要旨: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涉案儿媳在其丈夫去世后继续与公婆共同生活、照料长达十几年,应当认定其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有权参与分配公婆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和养老保险死亡待遇

案例要旨:涉案儿媳在其丈夫去世后一直与公婆共同居住生活,并提供了社区居委会的证明、证人证言、照片、公婆的病历等证据证明其作为丧偶儿媳多年来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直至公婆去世后才搬离住所,因此,其有权作为丧偶儿媳参与分配公婆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和养老保险死亡待遇。

6.对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能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继承

案例要旨:依据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儿媳在丈夫生前与公婆共同居住生活,在丈夫去世后,仍与公婆共同居住生活,并且主要照顾了公公的生活起居及医疗事宜,因此,丈夫及公公去世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能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继承,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继承人享有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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