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意定监护(委托)相比,在财产管理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优势。鉴于信托的优势和功能替代,法律实践部门通过交易设计安排,将信托引入监护之中,将二者组合运用。如此,委托人可实现多重的人身和财产事务安排目的。但从我国目前的实践来看,“意定监护+信托业务”的局限性主要在于:从委托人角度看,办理和持续进行该业务的管理费用较高,普通民众难以承受;从信托受托人角度看,目前信托公司仅接受资金信托,而房产、股权等财产无法直接设立信托,需将此类财产处分转为资金再设立信托。
此外,监护与信托组合应用不限于成年意定监护的场合,智障、自闭症等病患成年人及其近亲属也同样适用:年迈的父母可通过委托监护协议将子女的人身照管委托他人进行监护,同时将财产设立以子女为受益人的他益信托,以信托收益供养其生活,使其善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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