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立法说明中强调,起草工作应把握权益保护的立法定位,特别是与《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相衔接,充实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规则。
由此,申卫星提出了两个基础问题:“目前的草案与《民法典》之间在具体规范上如何衔接与协调?在规范协调的情况下,又如何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周密体系设计?”
要判断如何协调两部法律之间的规定,需先确定两部法律的适用关系。
而从立法时间上看,《民法典》制定在前,《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在后,根据《立法法》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在二者重合的范围内,《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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