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分析
公司组织了一场员工运动会,罗女士兴冲冲地报名参加了拔河比赛。比赛异常激烈,双方势均力敌,只见中间的红标忽左忽右,始终不能决出胜负。为了赢得比赛,罗女士使出全身力气,猛地往后拔绳子,不料用力过猛脚下一滑,摔了一跤。罗女士当初疼的起不来。公司同事见状连忙扶起罗女士,给罗女士喷药、按摩。稍作休息后,罗女士觉得好了许多,忍着痛,勉强也能慢慢走路。
回家后,罗女士认为自己只是轻微扭伤,就敷上药,没有作更多处理。不料一个月过去了,罗女士脚上的伤不仅没好转,还越来越严重,痛得钻心,完全不能独立行走,更无法去上班。罗女士只好请了病假去医院检查,医院诊断结果显示,罗女士的脚其实是骨折了,因为罗女士当时不知情又没有及时治疗,现在病情恶化,需要较长时间休养。
罗女士带着病历向公司提出申请工伤,不料公司却以事情已经发生了一个多月,且运动会不属于工作内容为由告知罗女士不能申请工伤,如果需要休养,只能请病假。这样,罗女士不仅得不到赔偿,还会损失病假期间的工资,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罗女士咨询相关律师了。
二、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公司组织的运动会是否属于工作内容?运动会虽然不是在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进行的,但该比赛是公司组织的,目的为培养企业文化,提高员工凝聚力,与工作有关联性,且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因而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应属于工作的内容。参加运动会的时间、场所,也应视为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延伸。事发之日,罗女士对自己的伤势并不知情,其知情后立即申请工伤认定,时间上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