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网

捍卫律师的执业道德,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IP属地:湖南

郭庆梓律师

  • 服务地区:湖北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21274525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私刻公章被代理人责任承担问题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389人看过举报

一、私刻公章不能排除被代理人责任

对于存有私刻公章情形的案件,实务界和理论界对被代理人责任问题的思考是因循表见代理的路径展开。认为私刻公章得以排除被代理人责任的根本理由在于:既然公章属于私刻,则与被代理人无任何关联,据此可认为被代理人无过错、与被代理人行为无关联、非属于被代理人可控制之风险,因而其不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但是,上述观点在审判实践中并未得到完全认可,情形有二。
第一,在有的案件中,即使判定被代理人不适用表见代理规则而不承担责任,被代理人责任的排除也并非是因私刻公章。例如,在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中,无锡行主张长春分行员工张私刻公章,虚构委托投资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但法院认为,无锡行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张有代理权。也就是说,本案法官所关心的并非私刻公章是否排除被代理人责任,而是是否有其他的要素足以让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二,在有的案件中,被代理人最终是否承担有权代理责任,取决于按照不同的归责原则,被代理人能否被归责。例如,在“天安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与刘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中,虽然存在天安公司的营销部伪造公章出具虚假保单的行为,但法院认为,作为善意相对人的被保险人,在上诉人的营销部购买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其有理由相信购买的保险是真实的,保单的内容也并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即使上诉人不知情,也不能免除上诉人应承担的责任。即满足作为相对人的合理信赖、相对人诚信无过错、被代理人能够通过加强监督管理避免此类事情发生这三个要素的,被代理人仍应承担有权代理的责任。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21274525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549178

  • 昨日访问量

    161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郭庆梓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