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被收养人的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其他条件
(1)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3)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相互之间的继承等。
(4)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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