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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梓律师
执业资质:1430120**********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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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8日|分类:私人律师 |471人看过
1、本罪主体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
2、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人一般都是直接故意不执行判决的。
3、本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抗拒执行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
根据法律规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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