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满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条件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8日|分类:私人律师 |339人看过

1、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法律文书中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2、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3、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4、是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下几种就是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

  (1)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