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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必须执行公证机关的债权文书吗?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5日|分类:私人律师 |278人看过

公证机关是证明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件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机构。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证明的债权文书虽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公证机关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审查,发现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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