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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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5日|分类:法律顾问 |338人看过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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