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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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的解释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949人看过


何为“上下班途中”?

司法解释列出了以下四种情况:(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回到上面讨论的这个问题。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结合工伤赔偿法律网案例进行分析,张士谦律师总结情况如下:

1、放假后直接从工作单位到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去探亲,路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2、下班后回单位安排的宿舍收拾行囊,然后回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探亲的,路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但是,劳动者下班后先回工作城市租住处或工作城市的家,再回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探亲的,路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不认定为工伤;


为什么回租住处或自己的家以后,再回去父母、配偶家探亲不属于工伤呢?因为从工作单位回到租住处或自己的家,已经完成了下班的目的,再回父母、配偶、子女处探亲,与“下班”切断了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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