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网

捍卫律师的执业道德,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IP属地:湖南

郭庆梓律师

  • 服务地区:湖北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21274525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职工因病48小时内死亡的工伤认定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0日|分类:工伤 |477人看过举报


职工因病48小时内死亡,公司拒不承认属于工伤

2017年陶某入职蔡老板创办的一家物流公司。由于二人彼此熟悉且能合得来,入职后双方之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出乎人们意料的是,陶某到公司工作五六个月后,他的劳动关系还在原单位,恰在此时年过半百的他出事了。

2018年4月3日中午12时40分左右,陶某在公司食堂吃完午餐回到办公室。刚一进门,他就突发疾病倒在地上。同事们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及时赶到后紧急处置一番便将他送到医院急诊室进行治疗。经抢救无效,陶某于当日夜间11时50分死亡。

医院的诊断结果是:陶某系因心脏病突发猝死。

处置完陶某的后事,其妻子蒋女士向蔡老板提出:“为陶某认定工伤。”

蔡老板认为,其与陶某是朋友,对其后事的处理已经做到尽善尽美,该给的补助待遇只多不少,没有认定工伤的必要。因双方谈不拢,蒋女士自行向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陶某的死属于工伤。人社局受理申请当日,向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和限期举证通知书。

2018年4月15日,公司向人社局递交回复,称陶某猝死系自身疾病所致,因其与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故不具备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

 

以非员工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否决公司告状依据

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于2018年5月1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陶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视同其为工伤。

公司不服人社局的认定结果向上级申请复议,同年7月18日上级复议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论。公司对此不服,以人社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诉辩双方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陶某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陶某死亡时间和地点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视同为工伤的规定。

对于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法律上劳动关系是否建立的认定,并不以必须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为必要条件,只要双方之间存在用工的事实,劳动关系即为建立。

本案中,陶某系公司老板招用的总经理助理,虽然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从其在公司处实际工作之日起,双方就已经建立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公司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进而否认与陶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应认定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对于能否视同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法院认为,这里的“突发疾病”,不论所引发疾病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发作的任何种类的疾病,且当即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均可以视同为工伤。

公司以陶某系在午餐时间突发病症,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病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所谓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该时间包括职工在工作中为了解决基本生理需求的正常工休时间,而这样的正常的工休时间也是为了后面更好地工作,故应视为工作时间一种合理的延伸,也属于工作时间的一部分。所谓工作岗位,是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以及从事本单位工作时所在的工作岗位。

本案中,陶某系在用完午餐后在办公室午休的时间内发生心源性猝死。其在午餐后在办公室进行短暂的午休,应当属于正常的工休时间。而其突发疾病的地点恰好又在其工作的办公室,也属于工作岗位的范畴。在这种前提下,其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视同为工伤。

法院判决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侵权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21274525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558597

  • 昨日访问量

    174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郭庆梓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