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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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400人看过


1、承担责任者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2、享有权利

一般保证的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之债 

一般保证的保证保证之债的期间则属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在债权人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后该保证之债则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包括几种情况:    

第一,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视为此时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直接适用法定保证期 间,即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第二,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后6个月,应视为6个月;        

第三,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年,从其约定;        

第四,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 6个月至2年,从其约定;        

第五, 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无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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