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债效力分类
1、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所谓债的对内效力是指债之关系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具有的 拘束力。债的对内效力又可以分为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所谓债的积极效力是指债之关系对于债权人的效力,也即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所谓债的消极效力是指债之关系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即债务人为了满足债权而应负有的义务。所谓对外效力是指债之关系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所具有的拘束力。
2、债的一般效力和特殊效力
债的一般效力是指一切类型之债均具有的共同效力。债的特殊效力是指仅某些类型之债所具有的效力,如双务合同之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等即是。
从债一般效力
债务履行的一般效力,(1)满足债权,债务人的责任因此消灭。(2)并排除给付的不当得利的发生,不得以为非债清偿而请求返还。(3)当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的责任因此减轻。
债务不履行的一般效力,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一切债之关系,给付必须依诚实信用的方式为之才能最大程度上满足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依约定之债所能预期的或依法定之债所应得的最大利益,达到给付的目的。为了“实现给付或填补给付利益”,一方面,债法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债务人设定了附随的给付义务,另一方面,在运用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法律和合同的过程中也赋予了债务人附随的义务。这些义务与各种之债所固有的主给付义务一起构成了债的关系上的义务群,债务人为给付时不得违反这些义务,违反这些义务所发生的效果构成了债的效力的主要形态:1.主给付义务——为债的关系所固有的,区别于其他种类之债的给付义务。违反主给付义务会发生给付的一部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2.从给付义务——无独立的目的,只是辅助保证主给付义务的履行。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会发生不完全给付,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使本来的给付成为不可能的时候才会发生给付不能。3.附随义务——补充或独立的附随义务,为达到一定的附从目的而担保债的效果完全实现。当该项义务为不作为义务时,其违反构成给付的一部不能,该项义务为作为义务时,其违反效果与主给付义务的违反相同。
依债务不履行的形态略述如下:(1)给付不能,永久不能时无法强制,债权人或免除给付义务,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给付迟延,债权人得请求强制执行或损害赔偿,或同时请求;(3)给付不完全,债权人得请求补完或更换给付,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另外,债务有不履行之虞时,债权人得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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