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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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终止的理由有哪些?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345人看过

婚姻终止的理由有哪些?



  1)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



  ①自然死亡:婚姻关系绝对解除,无须经过任何法定程序。



  ②宣告死亡: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经过审判程序,对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的自然人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是法律推定死亡,与自然死亡产生同等法律效力。



  ·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判决宣告死亡之日起终止。



  ·如被宣告死亡人未死,配偶未再婚的,婚姻关系从死亡宣告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若其配偶再婚或再婚后离婚或再婚后其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保护再婚)



  ·宣告失踪不是婚姻终止的原因,但可以作为准予离婚的理由。



  2)婚姻因离婚而终止



  ①离婚的概念:是指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②特征:



  ·离婚双方的法律行为平等。无论是被告原告,法律地位平等。



  ·离婚主体具有特定性和专属性。必须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自己所为的行为。只能由本人意思表示,不能由他人代替。离婚中的委托代理是一种特殊代理形式,要求当事人必须到场。



  ·离婚必须以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合法登记的婚姻;符合婚姻的实质要求但尚未登记的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1994年为分界线,不同情形);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法定期间内撤销权人未行使撤销权的婚姻。



  ·离婚必须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才能办理。



  ·离婚必须经过一定法律程序:离婚是要式法律行为。



·离婚是夫妻双方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必将产生一些列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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