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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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财产制的内容有哪些?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426人看过

约定财产制的内容有哪些?



  1)约定的有效条件



  ·夫妻双方需有缔结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亲自约定,不得代理



  ·须双方自愿。否则无效



  ·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夫妻双方的约定不得规避法律,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得规避扶养、清偿第三人债务等义务。约定的财产不能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婚前或婚后都可)



  ·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约定:没有争议的口头约定认定为有效约定,但规避法律的除外。有争议的,不承认效力。



  2)约定的内容:可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可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或限定共同制等;还可就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加以约定。



  3)约定的时间:不受限制,婚前婚后都可进行财产约定。



  4)约定的变更、终止:可依双方自愿,对约定进行变更与废止;如果对财产约定进行过公证的,其变更与废止,也要经过公证程序,才有法律效力。



  95、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优先适用的效力



  ·对内效力:对夫妻双方的约束力,是财产约定最基本,最直接的效力。夫妻财产约定成立并生效后,不得依一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



·对外效力:对第三人的效力。对第三人有告知义务,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其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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