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系李靖的舅舅,李靖与王红系夫妻,因张月不具备购房资格,借用李靖的名义购买某处房屋,并实际支付全部购房款,也入住所购房屋。
后李靖不幸去世,王红要求继承该处房屋,并对外出售,张月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法院审理:
从张月所提供的首付款转账记录,及其他转账证明材料,与李靖实际购房款一一对应,可以证明实际出资人系张月,但因张月实际无购房资格,实际无法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故驳回张月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张月系李靖舅舅,故借名买房。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但从张月所提供的首付款转账记录,及其他转账证明材料,与李靖实际购房款都一一对应,可以证明实际买房人系张月,并且,张月一直使用系争房屋,故借名关系成立。
但因购房资格限制,张月实际无法要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不过,张月虽无法取得房产,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全部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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