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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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法律效力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8日|分类:房产纠纷 |379人看过

陆成将一套经济适用房出售给姜文,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100万元,因系经济适用房,房产证正在办理中,故双方约定,待房产证下发后,双方再网签合同。买卖合同签订后,姜文向陆成支付100万元购房款,陆成将房屋交付姜文使用。之后,陆成办理好房产证,但迟迟不与姜文办理网签,姜文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双方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卖标的系经济适用房,因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该经济适用房目前不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故双方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因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应各自向对方返还购房款和房屋。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双方对经济适用房进行交易,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有差异,属于限制交易的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而且须补足相应收益,因此,双方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政策,亦损害了国家利益,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应恢复原状,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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