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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被“某某搬家”银行被判赔偿一半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 |307人看过举报

卡未离身,卡内钱却被“某某搬家”。无奈之下储户将银行告上法庭,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对该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银行耒阳支行赔付原告李先生卡内存款被盗损失的一半,即10108元及利息。原告李先生不服,上诉至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李先生在被告某银行耒阳支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2011年8月14日零时14分许,原告手机收到某银行的短信提示,告知其储蓄卡内的钱分8次被支出,每次支出2527元,共计20216元。同日零时17分原告拨打了某银行的客服电话。2011年8月14日9时,原告向耒阳市公安局报了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原告储蓄卡内的钱被他人在某银行长沙汽车东站支行分8次取走上述款项。因该案至今尚未侦破,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其卡内被盗取的存款20216元及利息。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原告李先生将存款存入被告某银行耒阳支行,被告向原告发放银行卡,双方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在该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一方面,储户的信息资料和存款都由银行保管,且取款活动都要在银行进行,银行有义务为储户提供安全有效的技术保障,保证储户存取款安全;另一方面,储户的银行卡和密码均由自已掌控,银行无权过问,如果储户遗忘银行卡密码,银行仅能通过重置密码的形式帮助储户予以解决,故储户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

  该案中,讼争的取款行为在ATM上进行,若想完成取款行为,银行卡和密码缺一不可,因原告对银行卡和密码负有妥善保管义务,故对银行卡和密码被复制或被窃取负有相应责任;但同时,取款发生在银行内,银行的ATM机目前尚无法识别银行卡的真伪,系因ATM机功能上的缺陷,导致交易安全存在瑕疵,因此,这种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应由银行承担。况且,原告的银行卡内存款被“盗取”是否系被告银行系统的服务缺陷所致,即银行卡的真伪负有举证责任,现被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8次取款的银行卡系真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于原告真卡未离身,也未进行取款和转账操作的情况下,卡内存款被取走,由此应推定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银行卡内存款被“盗取”,原、被告双方均负有责任。在相关刑事案件未侦破前,由被告先行赔付原告一半损失即10108元及利息比较公平合理,在刑事案件侦破后,被告可另行向侵权人追偿。据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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