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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解除合同赔偿案例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303人看过举报

  一、单方面解除合同赔偿案例

  保安戴骏、周培(均为化名)在合同期间患病住院并连续病假,医疗期满“东家”物业管理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戴、周两人劳动合同,但保安戴某、周某提出,公司还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保安戴某、周某的主张,由该物业公司分别支付戴某、周某医疗补助费9623.04元、7968元。 2005年5月,戴某、周某先后进入该物业公司处工作,与公司签署过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5月1日 至2011年4月30日,任保安管理员。2008年10月9日,戴某因患慢性肾炎住院治疗病假、周某也因患肩周炎等疾病连续病假。戴某的连续病假至2009年3月21日。2009年2月13日,该物业公司分别出具《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通知》,称戴某医疗期至2009年3月8日结束,在2009年2月6日公司已向戴某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同样,也向周某出具了该解除通知。称戴某、周某应在收到通知后,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若逾期还未签署该协议书,公司将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戴某、周某解除劳动合同。

  2009年3月中旬,该物业公司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为“因2009年2月6日,公司向戴某、周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决定从2009年3月9日起,公司解除与戴某、周某的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随之终止;公司决定在戴某、周某妥善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个月代通知金等款项。”物业公司开具退工日期为2009年3月8日的证明,还先后向戴某、周某支付了上述费用。但双方对是否该支付医疗补助费产生争议,戴某、周某分别向静安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获得了支持。

  2009年6月上旬,该物业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称,戴某、周某患病连续病假,在双方愿意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公司支付了所承诺的补偿费用。但戴某、周某又要求支付相当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还获得了裁决的认同。认为该医疗补助费裁决不符合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条件,不同意支付该笔费用。

  而戴某、周某则辩称,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物业公司在他俩医疗期满后,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应给予不低于本人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而物业公司依据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经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清理拟修订,从效力上分析不能作为案件的处理依据。

  法院认为,《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和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均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偿费。体现了劳动者患病,在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劳动者间劳动合同的立法意旨。涉及戴某、周某在医疗期满被解除劳动合同,物业公司在支付经济补偿的同时,还需支付戴某、周某不低于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偿费,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

  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

  若公司有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或单方面调你的工作岗位或降低你的工资等违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同时你可以要求公司结清全部工资

  若公司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

  三、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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