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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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成立了劳动关系?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7年10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436人看过


怎样认定成立了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公司招聘您工作,没有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也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7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规定,先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申请劳动仲裁,你必须证明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以证明:

  1、尽量提供能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的相关材料。如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上班记录表、进出用人单位的门卡、饭卡、工资条、工作服、暂住证、评定员工等级证明、表彰或处罚决定等等。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要增强证据意识和职业风险意识,平时尽可能收集、保存相关物品。

  2、请同事提供证人证言,而且要出庭作证,证明你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3、让自己任职期间接触过的客户予以证明,证明自己曾经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向其提供过服务。

  4、申请调查取证。对一些不接待公民个人调查取证的单位,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或者委托银行向劳动者代发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部门向社会保险部门、银行调取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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