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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主要义务?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6日|分类:抵押担保 |358人看过

近年来关于行纪合同引起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行纪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纪人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施行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入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受人或出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出或者委托撤回,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422条)行纪人的留置权担保法未作规定。因此,它应该算一个新规定

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委托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 损失或少受损失

2委托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出价格或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委托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出或者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 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是关于“行纪合同”等问题分析与回答,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或者咨我们专业的律师。资料来源网络,如有侵权来电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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