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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损害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是怎样的?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8日|分类:网络法律 |467人看过

物件损害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是怎样的?

  在物件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应当区分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的责任关系。一般来说,应当首先由管理人、使用人负责,因为其直接控制、管理物件,因此其有能力预防损害的发生。但是,如果损害是因隐蔽瑕疵造成的,则完全由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责任并不妥当。如果管理人、使用人不能承担责任,则所有人应当承担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在不构成共同侵权责任的情况下,所有人与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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