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方面?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1)须有林木的致害行为。即出现了林木折断的事实。林木折断不仅仅是指路边树,而是指一切林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林木致害行为是林木折断致人损害,在林木致害方式的理解上,应当包括林木倾倒,即林木倾倒但未折断,也就是林木从某处断裂,既可以是林木整体的断裂,也可以是树枝的断裂。同时发生的损害是由林木折断造成的,而不是对林木本身造成损害。这里是否由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实施的行为导致损害,以及林木是否直接接触受害人,不属于考虑的因素。例如,一人骑车为躲闪即将坠落的折断的林木,仓促之中不慎摔伤,可能受害人并未被折断的林木直接砸到,但此种情况下,也构成林木损害责任。
(2)须有受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事实。
(3)损害事实须与林木折断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二者之间应当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一般地,林木折断直接造成损害事实的,为有因果关系;林木折断等物理力并未直接作用于他人,而是引发其他现象,导致他人受损害,也应为有因果关系。
(4)须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这种主观过错,一般是指管理不当或者欠缺,均以过失方式表现出来。这种过失的心理状态是疏忽或者懈怠,过失的确定方式应采推定方式。即发生了林木折断的损害事实,首先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除非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证明其是否存在过错的这个举证责任应当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而非受害人承担,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的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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