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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多长时间内委托检验、鉴定?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1日|分类:交通事故 |623人看过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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