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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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流产能否休产假?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6年10月31日|分类:合同纠纷 |380人看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对于女职工流产的休假期间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相关细则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由此可见,甲某并不能主张3个月的产假,而其所在公司则应当按照医嘱给予甲某一个月的产假,但这一个月期间的工资应当照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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