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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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有哪些主要义务?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393人看过

依《合同法》第345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的主要义务有:


1、按照合同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实施合同中的标的专利,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最根本、最直接的目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一旦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许可受让人实施合同中的标的专利,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的理由对受让人实施该项专利进行阻挠。


2、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此外,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除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就同一专利与第三人再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除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实施该专利,并不得就同一专利与第三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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