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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与预期违约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360人看过

  从狭义的违约概念看,违约仅限于实际违约,而不包括履行前的履约危险,即预期违约。然而,考虑到履行前所发生的预期违约也涉及到交易秩序和债权人利益,而英美法已将其作为一种违约形式来对待,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所以,《合同法》借鉴英美法经验,将预期违约行为纳入违约行为的体系,并使之与实际违约相对应。

  所谓预期违约(或者毁约),亦称为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它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前者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地向对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后者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他不履行合同义务。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后,在交付期限到来前,出卖人甲将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卖给丙,或者将该物出租给第三人使用,这些行为都可以表示出卖人不想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与当事人实施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实际违约行为有区别。在实施实际违约行为时,违约当事人可能仍愿意保持合同效力,只是其行为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在明示或默示毁约中,当事人没有从事实际违约行为,但毁约的行为表明他已置合同于不顾,欲消灭有效的合同关系,因此与实际违约的概念是有区别的。

  如前所述,对于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同时也可以要求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承担违约责任。不过,对于一方默示违约,如果该违约者是后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先履行的当事人如果能证明,也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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