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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预期违约须具备的条件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468人看过

 明示预期违约须具备的条件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构成明示预期违约必须要具备如下条件:(l)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到来前这段时间内。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间届满后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则属于实际违约。(2)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换言之,一方表示的毁约意图是十分明确的、确定的、不附有任何条件的。(3)当事人表示的必须是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正是由于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从而会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损害其期待利益。如果被拒绝履行的仅是合同的部分内容或次要义务,并且不障碍债权人所追求的根本目的,这种拒绝履行并没有使债权期待成为不能,就不构成预期违约。(4)提出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

   对于明示毁约的法律救济,债权人可以有两种选择:(1)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坐等履行期的到来。(2)也可以不理会对方的明示毁约而继续保持合同效力,等到继续履行期到来后,按照实际违约得到救济。但债权人应负担减损义务,且应承担履行期内意外事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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