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同的一般条款有哪些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297人看过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其住所就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如果当事人是法人,其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法人有两个以上的办事机构,即应区分何者为主要办事机构,主要办事机构之外的办事机构为次要办事机构,而以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2、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是一切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合同中应清楚地写明标的的名称,以使其特定化。特别是作为标的的同一种物品会因产地的差异和质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别时,更是需要详细说明标的的具体情况。例如,白棉布有原色布与漂白布之分,因此如果购买白棉布,就必须说明是购买原色布,还是漂白布。

  3、数量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选择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并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和尾差。

  4、质量

  标的的质量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标的物的物理和化学成份;

  (2)标的物的规格,通常是用度、量、衡来确定的质量特性;

  (3)标的物性能,如强度、硬度、弹性、抗腐蚀性、耐水性、耐热性、传导性和牢固性等;

  (4)标的物的款式,例如标的物的色泽、图案、式样等;

  (5)标的物的感觉要素,例如标的物的味道、新鲜度等。

  5、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是购买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报酬是获得服务应当支付的代价,这两项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予以明确规定。在大宗买卖或对外贸易中,合同价款还应对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和报关费作出规定。

以上整理自互联网如有侵权 请及时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谢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