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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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的效力认定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3日|分类:法律顾问 |352人看过

 口头合同的效力认定:

  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口头合同有效的适用情形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

  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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