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如果我们认为相关纠纷存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形时,一般会拨打110或前往属地派出所报案,但由于报案人对于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报案以及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以及对某些违法事实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认知存在较大偏差,因此,存在大量的报案或者刑事控告最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甚至有一定数量的案例公安机关不出具任何书面材料,仅仅只是口头通知不立案的情况。如遇上述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合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如何进行救济?
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百七十九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向公安机关法制、督察、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对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受案立案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纠正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问题;对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是否受案立案进行审核监督;另外,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复核案件,也应由法制部门负责办理。
对于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违纪违法问题,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符合刑事自诉条件向人民法院起诉
报案人已经穷尽上面所有的救济手段仍然无法立案,如果确实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已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程序
注意: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一般会出具报案回执,这是当事人报案的证明,应当保留。此外,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一般会出具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如果公安机关不予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当事人可以拨打12389进行投诉。不予立案通知书作为当事人后期寻求救济的主要依据,也应当予以保留。(文章来源网络,侵权联系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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