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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的作用有哪些?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197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当事人王某在朋友杨某的邀请下,携妻子张某来到武汉,从事组织卖淫工作。某次,一位嫖客因为对服务不满意要求退钱,当事人的同伙与该客人发生争执,后当事人出面解决,就“嫖资”问题没有协商一致,客人报警,当事人为逃避警方盘查,和妻子一同驱车逃离现场后被警方抓获(逃离现场时和该名客人发生推搡)。




        警方经过调查将侦查阶段的卷宗移交检察院后,检察院让当事人和妻子做了认罪认罚,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敲诈勒索,检察院建议量刑9个月。




        检察院就该案处理完毕后,将卷宗移交至法院。法院在庭审阶段时,公诉方对侦查阶段的材料和当事人做了质证和询问,可能存在当事人自身处理不当等原因,庭审过程并非按照检察院指控的敲诈勒索罪进行审理,而是以抢劫罪在处理,结果由原本检察院建议量刑的9个月刑期改判为抢劫罪。




    最终,当事人被判3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其妻子属于共犯,被判3年有期徒刑。



        法院判决书下达时,当事人要求上诉并被法院受理,目前二审开庭时间还未确认(上诉申请被受理后三个月内)。当事人目前在武汉市武昌看守所,妻子张某在武汉市第一看守所(女子看守所),在武汉市东西湖区。


        当事人原本预期为9个月的刑期故而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被改判为3年零6个月,遂对判决结果及事实认定不认可,提起上诉。


        由于目前律师会见了解到的案情全部是从当事人口述得来,仅就当事人称述来看,案件二审可行性较高,值得去做。但是由于当事人面临刑期并且存在主观性,真正的可行性只能在我们联系主办法官拿到判决书并且到检察院对本案卷宗(侦查阶段证据材料和口供、审理流程和相关材料)查阅后才能确认。


        经过团队对于该案的研讨,由于认罪认罚的结果和案件的判罚相差巨大,且当事人自己已经提起了上诉,由于其不具备法律分析的能力加上不能与法官和检察官进行直接沟通,因此我们律师介入是有必要的。

案件分析


1.已经取得了的服务费,不予以退还能否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本案中,服务费已经为我方当事人占有,金钱是动产,交付即所有。受害人将服务费给到我方当事人时,该笔钱款已经为我方当事人所有,基于事实,我们认为不符合抢劫罪的定义和客观要件,不应当以抢劫罪论处,而我们主观上也并没有“抢”的意图,而是不愿意将已经所有的财物退还给所谓的“受害人”。


2.抢劫罪所认定的金额怎么界定?

        该笔费用并非我们“抢”所得,而是发生于事情开始之前就已经取得了,将该笔所得认定为抢劫所得,风远律师认为是不适合的。


3.检察院所认定的敲诈勒索如何界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回归到本案,服务不符合约定应当进行相应的退还,我方可能以威胁或者其他方式,拒不退还服务费,因而检方警方认定了敲诈勒索而并非一开始就以抢劫定案侦查。


        综上,结合当事人的意愿和案件的合理性以及疑点,为了给当事人一个公平的结果,我们认为案件还有改判的空间。

办案流程

        由于案件已经审理完毕,我们第一步需要联系一审承办法官,了解一审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观点,一审法院的采纳情况;制查阅检察院一审阶段提交的全部案件材料,重点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到案经过、侦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涉嫌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是否有补充侦查及提交的证据,重点查阅检察院自行收集的证据和材料。


        联系一审主办法官,沟通审理经过,了解其对案件的看法,特别是轻罪到重罪变化的原因。联系检察院公诉人员,沟通他们认定敲诈勒索的依据。


        最后,在我们了解到案件的全部事实经过、证据后,制作相应的代理词,同当事人确认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及时沟通案件最新进展。


        结合公安的侦查和检察院的起诉情况来看,前者倾向于敲诈勒索,是为轻罪处理,而后者法院按照重罪抢劫罪在处理,从当事人心理和家属的角度来看,是极其不合理的。


        根据我们会见时他的主观意愿,当事人本人对一审判决是不能接受的,因此二审是让法院纠正错误的唯一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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