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网

捍卫律师的执业道德,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IP属地:湖南

郭庆梓律师

  • 服务地区:湖北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21274525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什么是失业保险?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257人看过举报

很多人可能听过失业保险这个名字,但是不太理解它的真实内容,是没有工作就能领取的吗?有了这个保险我可以再也不去工作了吗?小编搜集了一些资料,给打击答疑解惑。

一、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以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二、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的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即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满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依据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可以知道,领取失业保险是有一定条件的,它是保障劳动者在非因本人意愿而离职,失去财产来源的情况下提供的生活救助。

文章来源于网络,侵权可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21274525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555651

  • 昨日访问量

    192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郭庆梓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