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解除合同这些要典须知晓(一)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275人看过

社会生活中,人们为了合作或交易,往往需要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然而,现实中往往由于经营没有依约开展,或出资不到位等原因,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当事人需要时,就涉及到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我国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和期限、法律效力等均作了明确规定,为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稳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期,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分别就审理的冉某诉李某合伙合同纠纷案、方某诉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穆某诉姚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进行剖析,通过以案释法,梳理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相关规定,为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借鉴。

  不定期合伙合同可随时解除

  2019年3月8日,冉某和李某经协商后,冉某出资2万元入股李某经营的肠粉店,并向李某转账支付了2万元,由李某负责肠粉店的日常经营。从2019年3月26日起,因李某未依约开展经营活动,冉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肠粉店退股事宜,李某通过微信表示同意。截至2020年3月16日,李某已向冉某退回肠粉店投资款4900元,但仍有15100元未退回。经冉某多次催促,李某均置之不理。冉某遂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返还尚欠的投资款。

  李某辩称,其与冉某属合伙关系,双方应当利润共享、风险共担。合伙期间未经清算,不应认定为已达成退伙协议。经过其初步核算,肠粉店在双方合作期间处于亏损状态,冉某应分担亏损,其不应向冉某退还剩余合伙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冉某与李某未约定合伙期限,应视为不定期合伙,冉某可以随时解除合伙合同。冉某提出解除合伙合同,李某表示同意,并已通过微信、支付宝陆续向原告退还投资款4900元。因此,冉某与李某已达成解除合伙合同的一致意见,合伙合同应予解除。至于李某提出的经营亏损问题,其作为肠粉店实际经营者,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合作项目已实际开展,法院认定合伙肠粉店未实际经营,且不存在对外债务,因此冉某无须分担经营亏损。判决解除双方合伙合同,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冉某15100元。

合伙合同的规定较为宽松

  本案当事人订立的是未约定期限的合伙合同。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对如何处理不定期合伙的退伙问题规定较为模糊,而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此外,之前的民法文件对个人合伙的规定更为严格,要求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经营和劳动,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对此则作了更为宽松的规定:“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不再强调合伙人必须共同经营、劳动。

  本案中,冉某未参与共同经营及劳动。受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另一合伙人李某未按合伙合同约定开展合伙业务,导致冉某不能实现合伙合同目的。在合伙项目对外无欠债的情况下,冉某请求具体执行合伙事务、保管合伙财产的李某返还合伙投资款应予支持。

  违约方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张某将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的房屋出租给方某使用。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月租金为1650元。房屋及设施损坏时,如非方某过失造成,由张某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租房期间,方某发现房屋的床垫破损厉害,要求张某更换,张某向方某支付了1000元,用于购买床垫及物品的维修。方某认为1000元是用于购买床垫的费用,不包括其他物品的维修费。今年1月29日,方某因客厅灯具损坏,要求张某进行修理,张某置之不理。方某遂诉至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及维修灯具。

  张某辩称,方某租房之前已经看过房屋,清楚房屋情况。关于房屋物件损坏问题,其已经给方某微信转账1000元作为购买床垫及维修的费用,考虑到双方沟通存在障碍,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请求判决解除租赁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方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张某应按照约定诚实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张某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方某提出张某应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客厅灯具的维修问题,根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张某应履行维修义务。客厅灯具在方某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应由张某负责维修,如张某未及时维修,方某可自行更换,相关费用由张某承担。张某称已支付1000元给方某用于购买床垫及物品的维修,但举证不充分,不予采纳。判决张某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房屋客厅的灯具进行维修。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