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
法条原文:
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法条总结:
1.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
2.注意区分内容上侵占与贪污的区别,主体上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区别。犯罪对象上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中,不是不动产的财产,而侵占罪没有限制。客观方面上,贪污罪的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便利,而侵占罪不受此限制。
3.在共犯问题上,如果是两类犯罪者,共同针对同一个单位进行犯罪,那不管针对的是谁的公共财物,只要勾结的犯罪者当中有国家工作人员,就是贪污罪共同犯罪。
如果是一类犯罪者,针对一个单位就行犯罪,那么主体如果全部是国家工作人员,那就是贪污罪共同犯罪,如果全部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就是侵占罪共同犯罪。
如果是两个不同种类的犯罪者,针对各自的单位犯罪,并将犯罪所得共同占有,则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4.对270条“代为保管”的理解:
代为保管的前提是,当事人所持有的财物所有权不属于自己,在犯罪行为产生前,自己代为保管的状态是合法的。可以是所有权人委托管理,可以是无因管理,可以是拾取或发现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突破代为保管界限即,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上在所有权人依法主张返还时,无合法理由,以各种方式拒不归还,并且存在私自通过该财产获得收益或使用、处分财产的行为。
实务中要注意区分贪污罪和侵占罪,前文稍微总结了一些侵占和贪污的区别,所以依照上述逻辑,对于涉及贪污的案件需要最少考虑四个方面:需要首先确认主体身份,其次确认财物所有权,再次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被委托管理,最后确认当事人占有的是否属于公共财物。
文章来源网络,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