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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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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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军婚的特别保护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641人看过


陈某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现役士官,两年前与李某结婚。由于两人在婚前了解不够,婚后陈某长年在部队服役,二人聚少离多,没有培养起较好的夫妻感情,常为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执。频繁的吵闹给双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陈某在部队的正常工作受到了严重影响。陈某所在解放军某部多次调解无果,矛盾日积月累,陈某最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关于本案,基于陈某的身份特殊,休假时间少,任务重,因此事情需要尽快解决,法院对此案开启绿色通道,优先审理,对双方进行了疏导,但是由于双方感情破裂,最终同意了离婚请求。关于军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因此,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现役军人一方享有“一票否决权”,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会尽力调解和好。但该“一票否决权”只是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不能绝对产生无法离婚的法律后果,另有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充分保护了现任军人的理由,同时,补充规定也避免了军人犯错侵犯配偶利益的情况。我国对军婚的保护,体现了对军人的尊敬,军婚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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