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庆梓|时间:2020年06月01日|2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认为:2016年12月25日,被告戴X因个人需要向原告陈X借款86000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陈X人民币捌万陆仟元整(¥86000元),2017年1月25日付清,戴X,2016年12月25日”。被告戴X与被告王X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后经原告陈X催要,被告戴X、被告王X一直未予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原告陈X就被告戴X于2017年1月23日向其借款20000元的事实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本院认为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戴X向原告陈X借款20000元的事实,故原告陈X请求判令被告戴X与被告王X向其还款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戴X、被告王X在庭审中辩称被告戴X未向原告陈X借款,只欠原告陈X赌收的辩解意见,因二人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故对二人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