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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开放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9日|分类:交通事故 |3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XX尤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XX0426刑初196号
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住福建省尤溪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6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诉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A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A驾驶XXG××号重型厢式货车沿省道西厦线由尤溪县西城XX往XX方向行驶,行经XX14km+920m路段时,在超越前方同车道同向由被害人A1驾驶的B2E199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时,未与该车保持足够的横向安全距离,以致与该车发生碰刮,导致该车及A1倒地并被XXG××号重型厢式华车碾压,造成A1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同年9月28日,经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A1死于颅脑损伤,同年10月14日,经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闽立司[2016]车检字第CJ723号《车辆检验鉴定报告》鉴定,XXG××号重型厢式货车的核定载重量为18805kg,实际载重量为19820kg,同年11月1日,经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A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A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A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计人民币50000元(币种,下同),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A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A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A驾驶XXG××号重型厢式货车沿省道西厦线由尤溪县西城XX往XX方向行驶,行经XX14km+920m路段时,在超越前方同车道同向由被害人A1驾驶的B2E199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时,未与该车保持足够的横向安全距离,以致与该车发生碰刮,导致该车及A1倒地并被XXG××号重型厢式华车碾压,造成A1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同年9月28日,经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A1死于颅脑损伤,同年11月1日,经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A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A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计50000元,
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A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A无异议,且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说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尤溪县二轮动力装置驱(机)动车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表格、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电子汽车衡磅码单、核定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血样提取委托书、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情况表、收条、调查表、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身份校对表、申请书、调解协议、尤溪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6刑初19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等;证人陈某、A、B、C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D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尤公鉴(法)尸检字(2012)10号]、福建XX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司法鉴中心(2012)鉴字第S0080号、S0077号]、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尤公交认字(2012)第00048号];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A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A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A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 辉
人民陪审员 卓 中
人民陪审员 詹茗东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素红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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