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开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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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XXX与厦门某百货集团南平有限公司建阳中山店、厦门某百货集团南平有限公司、南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黄XX、林XX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开放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49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欠B巨额债务,债务经法院判决并正在执行。执行过程中A得知C承租了B的商业房产用于经营,且从其获得的表面证据来看,C还欠A租金,且C每月还有几十万的租金要支付给B,于是A对C以及实际再使用租赁物的D提起代位诉讼。

 本律师认为,A起诉C的前提在于C对B负债。而实际上,D在取得租赁物后已经与B重新签订了新合同,所以在D实际使用租赁物后,C就不负有支付B租金的义务;而在D实际使用租赁物前,由于B同时对C借款,C有权行使债权债务抵销权,以债券抵扣应支付的租金,且B和C对借款本息扣抵租金已经达成合意,因此,截止到D实际取得租赁物前,C并不欠B钱;所以,由于C并不对B负债,A起诉C没有法律依据。C在本律师的指导下搜集和准备相应的证据,最终法院驳回了A的主张。此后A通过上诉和申请再审,均告失败,当事人对本律师的代理服务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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