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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诉南平市工商局工商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者:陈开放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8日|分类:行政诉讼 |44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甲与乙是丙公司的股东(甲占股90%并担任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占股10%),丙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与丁公司进行合作设立新公司。由于丙公司的部分房产实际登记在甲、乙以及其他自然人名下,为此甲、乙及其他自然人不得不作为合同主体与丁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为了方便协议的签署及履行,甲分别要求乙及其他自然人签署授权书,授权其全权代理其与丁公司的合作事宜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包括股权转让手续。但乙拒不按照甲的要求出具授权书,而是故意出具授权范围有限且内容含糊的授权书,其后丁公司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取得登记在甲、乙及其他自然人名下的房产所对应的股权后,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了丙公司。后来,乙对股权转让存有疑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商机关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为了应对乙的诉讼,确保丙、丁之间的合作协议能够完全履行,丙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委托陈开放律师作为代理人。

    陈律师认为,虽然授权委托书的授权确实不够具体明确,但结合甲实施的一些列授权行为,乙都没异议,且甲进行股权转让的行为又是乙明确授权所签协议的履行内容,此外,乙的股权取得来源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也是丙公司,乙的股权本质上就是代丙持有,在此基础上丙的法定代表人——甲代乙履行在先协议内容,配合丙完成相应的协议履行行为应当认为是授权的应有之意,授权内容的确定应立足授权出具的背景、目的以及表面文义等综合确定。

      最终本律师通过对案件的综合分析并提交有关乙作为丙公司资产代持人的间接证据,结合合作协议的履行过程、背景,运用高超的庭辩技巧从授权委托书的书面意思到实质意义到案件其他事实,对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进行了合情、合理、合法的真义论证和解读,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获得了参加案件审理的当事人及旁听人员的一致认可,并最终说服法院认定乙名下股权变更登记合法有效,驳回了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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