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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诉讼中起诉时的常见问题

发布者:董兵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445人看过

目前离婚已成当今社会非常多见和普遍的现象,关于离婚的方式,一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去婚姻登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这种离婚方式简单,快速,又节省了不必要的费用,但此种情况下,要求双方能协商一致,并起草好离婚协议书,由双方签字确认。实际生活中有很大一部分人,在婚姻走到尽头时,对于财产的分割,孩子抚养权争取都会产生很大的分歧,并不能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况下就会涉及到我们下面要讲到的诉讼离婚。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很多当事人可能也是第一次接触诉讼,不了解诉讼的流程及相关的要求。下面对离婚纠纷中,诉讼的基本知识和技巧进行简单的阐述,以供参考。

第一,书写起诉状,起诉状的书写当事人可以去网上查找模版或者委托律师代书,主要包括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管辖法院。起诉状要求简明扼要,不必要当作一篇诉苦的文章来写,向法官诉说内心的苦闷,这样就会造成,逻辑不清楚,思维紊乱,让别人看的一头雾水。

第二、提交证据材料,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就没有说服力。离婚诉讼中常见的证据,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材料(如存在家暴行为,可以提交报警记录等)3、财产清单(涉及分割财产的)4、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的成立的证据材料。

第三、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但住院就医的除外。但法律规定中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下,是按照原告经所在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四、涉及的费用,诉讼费不涉及财产的每件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的按照财产标的额收取。

以上是关于离婚时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关于离婚中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涉及问题比较多,而且财产性质,孩子年龄,生活情况等因素均对结果有影响,所以不进行具体阐述,如果需要可以进行电话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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