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事实:受害人张某2015年11月23日下午14时许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民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外冈镇大陆村北树园果园门口附近时,由于该路段长时间没有维护,路面坑洼不平,加之对向有机动车驶来原因,受害人张某骑电动三轮车受路面颠簸失去控制,以致身体头部着地受伤。随即被赶到的家属送至某中心医院救治,经入院诊断为“左侧枕部硬膜下血肿、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肺肿瘤”,后经住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被告嘉定区外冈镇人民政府应对受害人张某的损害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42857.75元。
律师分析:本案是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张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未对自身的驾驶能力进行有效评估,无证驾驶无牌车辆,没有做到谨慎驾驶,合理操控避让,导致自行摔倒并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受害人张某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告作为村级道路的管理人,虽然村级道路的维护和管理没有具体规定,但作为管理人应在保障安全性上进行合理、适当的维护和管理。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涉案道路在一定时间内存在坑洼等影响安全通行的隐患,被告未在合理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在维护和管理上存在一定瑕疵,应对受害人张某的损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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