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王XX、于XX与被告刘XX、慕XX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青岛海事法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二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二原告赔偿款人民币280000元、违约金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7日,二原告的近亲属于X在“鲁荣渔XXXX”号船上作业过程中被稳车绞伤当场死亡。2016年4月25日,二原告与二被告就于X的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二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为避免二被告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代理律师代理二原告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青岛海事法院在山东省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渔业办公室冻结慕XX登记所属的“鲁荣渔 XXXX/XXXX”对船2015年度燃油补贴款人民币300000元;查封期间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冻结油补,是除申请扣船之外最便捷的保全措施。
办案结果:
二被告未到庭应诉,青岛海事法院缺席审理,缺席判决原告胜诉。
总结: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海事法院扣押船舶行使。但本案中二被告的船舶的燃油补贴款已经发放至街道办事处渔业办公室,冻结油补就可以达到避免二被告逃避执行的目的,二原告不必找到船舶、申请法院扣船,行使船舶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