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王X因与被上诉人王X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092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李惠律师担任被上诉人王X某的代理人,威海中院采纳了代理人关于王X某提交了支付宝转账凭证证实其与王X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已交付借款,王X辩称该款项为投资理财款而非借款,其应就该抗辩承担举证责任。对此,王X虽提交了侯XX、葛X出具的证明并申请证人葛X出庭作证证实案涉款项系投资理财款,但葛X并未参与案涉款项交付过程,其证人证言不足以证实王X代某某开设理财账户并将案涉款项转入相关账户中,侯XX未出庭接受质询,其出具的证明亦不足以证实王X与王X某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关系。故,王X作为收款人,在未就其主张的委托理财关系提交账户开设信息、案涉款项支付凭证等证据证实案涉款项去向的情形下,仅凭上述证明及证人证言不足以证实王X与王X某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关系,王X该抗辩证据不足,王X某依据支付宝转账凭证要求王X偿还相应借款,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维持的代理意见。
2021年8月11日,威海中院判决王X某胜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