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X、夏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3月4日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李惠律师担任被告人尹X的辩护人,威海经区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尹X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赔偿集资参与人部分损失、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2021年5月20日,威海经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尹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指控被告人尹X吸收金额、人数、损失、提成的数据未扣除合伙人及合伙人亲属对应数额,签订合伙协议的有杨X2、林X、邵X、丛X、宋X、姜X,各自分得源自某公司的提成,另杨X1与祁某夫妻参与合伙经营,未签订合伙协议的于X也提供了出资并分得提成,属合伙人之一;
二、被告人尹X主观恶性较小,也是受害者;
三、被告人尹X在合伙经营三门店过程中发挥作用较小,系从犯、初犯、偶犯;
四、被告人尹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愿意退赃退赔;
五、案发后尹X主动参与向某公司追回损失,并将其与合伙人收取的提成赔偿集资参与人。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尹X减轻处罚。